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
2010-06-18 浏览次数:1455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

    慈善类民间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自愿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

    助和社会援助的社团、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财富不断积聚,慈善事业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凸现。重视和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扶持困难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慈善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做好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二、 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不断提高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水平。要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引导慈善类民间组织发挥更加规范的积极作用。经过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网络,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和享受慈善服务的现实需求。

    (二)目标任务

    1、积极扶持、加快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目前慈善类民间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低的状况,努力增点扩面,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向慈善事业的持续流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配置慈善资源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快发展各类慈善类民间组织,进一步加大市、县(市、区)两级慈善会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力度,重点提高县(市、区)慈善超市的普及程度,年内苏南每个县(市、区)都要成立慈善组织,苏中、苏北的县(市、区)基本要建立慈善组织。各类慈善超市、爱心超市是开展“扶危济困、救助赈灾”活动的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加快发展进度。年内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在苏南、苏中、苏北的县(市、区)普及率分别达到100%、90%和80%。有条件的地方,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的设立可继续向社区、乡镇延伸,以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慈善服务。要切实解决慈善类民间组织生存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于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类型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可以主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在慈善组织成立初期,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可在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财政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行机制。对于在社区或乡镇成立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其登记条件参照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及时赋予慈善类民间组织合法地位,并免收登记费、公告费。对于在社区或乡镇开展活动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目前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备案,待法人条件成熟,再予以登记。

    2、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面向基层实施慈善救助行动;围绕社会福利社会化,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方面的作用,缓解当前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不足、机构偏少的矛盾;围绕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扶危济困、救助赈灾中的应有作用;引导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和类别的慈善需求。建立科学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慈善类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严厉打击假慈善之名,行谋私利、骗钱财之实,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类民间组织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

    3、创新制度、提高水平。制订和完善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民间组织行为准则,督促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其高效、民主、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公信力。慈善类民间组织要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的监督、咨询,凡属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慈善类民间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与捐赠人有约定需要披露的,应严格按约定要求披露。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推动慈善类民间组织逐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

    三、 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要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新途径。对于各市、县(市、区)成立的慈善类基金会,省厅统一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将扶持指导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动态,注意总结吸收国内外发展慈善事业的有益经验,研究发展与管理规律,将研究成果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水平。要切实帮助慈善类民间组织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慈善事业,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培训,促进人才专业化、职业化。要注重完善志愿者制度,引导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活动,尽快形成职业人才与志愿者相结合,能基本适应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二)典型引路,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框架体系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积极培育发展一批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的慈善类民间组织,重视实施慈善品牌战略,努力打造慈善品牌,提升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经常总结、提炼各地培育发展工作的新鲜经验,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做大、做强慈善类民间组织。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不断调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结构布局,广泛进行社会动员,促进各层级、多领域、高水准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框架体系的建立与形成。

    (三)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良好发展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先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典型事迹,积极弘扬慈善理念,努力营造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激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热情,不断促进新时期慈善类民间组织更快更好地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扩大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增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法制观念,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公益事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常组织宣传交流活动,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相互学习借鉴,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互动合作,进一步丰富善款筹集的新路子和慈善服务的新模式,增强慈善项目开发和管理的科学性,提高服务技能,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提升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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