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
“ 基金”的协议
(定向、冠名捐赠样本,视不同情况调整)
甲 方:徐州市慈善总会
联系地址: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6组团
联系方式:0516-83855111 联 系 人:
乙 方: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为支持徐州慈善公益事业,乙方在甲方设立“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公益项目和救助困难群体,并委托甲方负责具体实施救助。资金由乙方依法筹集捐赠,注入资金不低于 万元,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基金”的原则
1、“遵章守规,依法操作”原则。本“基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慈善公益事业的政策法规。
2、“定向捐赠,定向救助”原则。乙方筹措捐赠的款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按“定向捐赠”的原则实施。
二、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乙方承诺10年内完成认捐“基金”总额 万元。
2、乙方享有该“基金”的冠名权。
3、乙方有权根据“基金”的使用范围,结合资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用项和金额,但使用“基金”的程序须符合财务及相关法规规定。
4、“基金”委托甲方负责核算管理,建立单独财务科目,乙方有权随时查询“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可就完善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如由乙方选择资助对象而开展调查核实和项目宣传等产生的基本费用,可从“基金”中列支,比例不超过当次资助额的5%。
6、乙方筹集“基金”款项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单位向该“基金”捐赠的款项,应为履行已与乙方签订的慈善捐款协议和公开认捐款项之外的捐赠。
三、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收到乙方捐款后即全额注入该“基金”,及时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捐款者凭甲方的捐赠收据享有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待遇。
2、充分尊重乙方提出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使用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对于乙方就“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所提出的查询,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作出客观说明,并按期通报基金使用、结存情况。
4、对不符合“基金”使用范围或有悖《徐州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拨款要求,甲方有权拒付。
5、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可将“基金”余额转入日常性捐赠及实施其他慈善救助。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四、本协议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双方可就本协议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