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慈善总会
“慈济迁居”项目实施办法
(2010年1月)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指示精神和“以人为本、扶危济困”的慈善宗旨,为切实解决徐州市棚户区改造中特困迁居户的购房困难,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徐州市慈善总会从2010年起将“慈济迁居”列为重点慈善救助项目。
第二条 设立“慈济迁居基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特困迁居户购房资助。其资金来源:(1)本会所募善款;(2)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单位(企业)的定向捐款;(3)市财政专项拨款;(4)区财政按辖区内购房资助总额的三分之一提供配套资金;(5)其他定向募捐所得款项。
第三条 “慈济迁居”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市主城区(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3项条件者:1、被拆迁户拆迁补偿额不足15万元的; 2、被拆迁户只有一处现居住的被拆迁房产; 3、家庭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对提供的最低价位定销安置房无经济能力购买、也无其他途径解决购房资金缺口的。
对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并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的,以及符合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棚户迁居户,可优先安排资助。低保边缘户、特困职工边缘户或正在申报低保户、特困职工户的棚户迁居家庭,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认可并出具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资助。
第四条 为规范棚户迁居助困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慈济迁居助困基金申请审批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请求使用棚户迁居助困基金资助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书面申请。
2.区棚改办受理后,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徐州市慈善总会慈济迁居申请表》。
3.区棚改办负责向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逐级调查审核,筛选确定资助对象。
4.市房管局负责查勘申请人全体家庭成员名下是否符合“仅有一套被拆迁房”条件。
5.市棚改办牵头,协调区棚改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棚改项目投资方等,与基本符合资助条件的迁居户协商迁居安置方案和慈善资助数额。
6.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将协商结果和资助意见通过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区棚改办。
7.市棚户区改造投诉救助中心对各区棚改办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提出资助意见转市慈善总会。
8.市慈善总会与受助对象签订《徐州市慈善总会资助棚户迁居特困户购房协议》。
9.市慈善总会将助困资金拨付到市棚改办棚户区拆迁补偿专用账户中受助对象名下。
第五条 受助对象与慈善总会共同出资所购房产为共有产权房,该房产的使用、管理及产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1.市慈善总会和受助对象签订《共有产权房租赁补充协议》,明确产权比例、租金数额、缴纳方式等。
2.受助对象按协议获取共有产权房的居住权,按期缴纳市慈善总会产权部分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受助对象承担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保证共有产权房结构完好,不随意拆改,确保共有房产安全。
4.市慈善总会委托区房管处对其辖区内慈善总会享有的共有产权房实施管理,收取租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受助对象按照与市慈善总会签订的协议,接受区房管部门对共有产权房的管理。
5.受助对象在经济状况好转后,可在符合产权变更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以市慈善总会原出资额收购总会所拥有的房产产权,产权转让中产生的税金等所有费用由受助对象承担。转让时,若出现市场价低于慈善总会原出资额时,则以市场价转让。
6. 受助人如发生家庭变故,涉及自有产权变更或继承时,产权在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的,市慈善总会按其家庭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配合。
7. 在政策许可条件下,受助对象可向市慈善总会提出共同处置共有房产权;出售时,应通过拍卖或中介方式,按市场价出售,双方按产权比例分取产权转让所得。
8. 在任何情况下,受助人均不得私自对外处置自有产权,否则,市慈善总会不予认可,有权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慈济迁居”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且涉及部门较多,需要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共同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棚改办负责受助对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2.市房管局负责受助对象的房产核实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工作。
4.市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户”和“特困职工边缘户”的认定工作。
5.市棚改办负责受助对象的复核并提出资助意见。
6.市房管局产权处和市国土局土地登记处负责为受助对象与市慈善总会核发共有产权证和土地证。
7.区房管处负责共有产权房的管理、市慈善总会产权面积的租金收取和房屋维修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为市慈善总会实施“慈济迁居”项目的合作单位。市慈善总会与各合作单位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尽心尽力,优质服务,确保“慈济迁居”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