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慈善总会主城区分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2013-12-18 浏览次数:2491

徐慈[2013]10号 

徐州市慈善总会主城区分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慈善总会主城区(包括鼓楼、云龙、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慈善分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促进各区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资金物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1、遵循本会宗旨和相关规定、制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本会制订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救助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开展慈善活动。

2、资金由总会统一管理、救助由分会自主支配的原则。各区分会不设法人,不设账号,总会对各分会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3、“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各分会所募资金物资原则上全部用于本辖区慈善救助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亦可根据分会意愿资助本辖区之外的救助对象。

第三条  分会资金、物资的募集:

1、各区分会慈善资金、物资募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为保护慈善资源,避免重复劝募、多头劝募等现象,各区分会善款募集对象主要是尚未与总会签订捐赠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已与总会签订认捐协议的,继续履行向总会捐款的承诺,各区分会一般不再要求其重复捐赠。

3、分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清点登记、入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改作资金收入。

第四条  分会所募款物的管理:

1、各区分会所募款物全额上缴市总会,由总会出具统一的捐赠收据。

2、总会为各区分会单设专户、单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各区分会根据需要可随时查询收支情况,总会与各分会半年(年中和年终)对账一次。

第五条  分会所募款物的使用:

1、各区分会严格按照总会《救助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意见,结合本区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分会救助计划,科学界定救助范围,公平确定救助对象,合理设定救助标准,严格救助审批程序,开展慈善救助工作。

2、各区分会救助款(物)使用由分会提出意见,总会按程序审核后核拨。凡个案救助3000元以下(含3000元)、项目救助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分会秘书长审签后,报总会审核拨付;超过该限额须经分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签后,报总会核拨。

3、总会核拨各分会的款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分会工作经费:

1、分会工作经费包括慈善筹募和救助活动的宣传经费、分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经费、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活动经费。工作经费支出坚持节俭原则,从严控制管理,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各分会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救助支出的5左右,最高不得突破10

2、工作经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会秘书长审签后,报总会核拨;1000元以上须经分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签后报总会核拨。

第七条 总会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基层分会提供“零障碍”服务的思想。办理小额收支手续,随到随办;大额收支需报请总会领导审批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分会提出的查询、对账等事项,应给予及时、准确的回复,尽最大努力为分会开展善款募集、慈善救助等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经总会驻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徐州市慈善总会

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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