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慈善义工活动办法
2017-06-23 浏览次数:2452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服务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活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本会注册登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或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慈善义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参与慈善事业,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义工服务守则;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应在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参与慈善服务活动应由家长(或老师)带领;

(五)每年从事慈善服务累计48小时以上。


第四条   慈善义工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

(二)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

(三)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善款募集等各项慈善活动。

第五条  慈善义工的登记、注册: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本会慈善义工活动指导站提出申请;凡能组织30名以上义工的单位,可由组织者持上述证件向本会提出义工团体登记申请。

(二)本会慈善义工活动指导站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或义工团体的负责人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徐州市慈善义工(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四)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从事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本会予以正式注册。

(五)经本会注册的慈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慈善义工证》。

第六条  慈善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慈善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慈善组织帮助解决在慈善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慈善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要求出具义工服务记录证明。

第七条  慈善义工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在义工活动中遵守平等、善意、诚信、节俭的原则;

(二)不得利用义工活动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事与慈善宗旨无关的活动;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慈善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本会义工活动指导站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慈善义工证》,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服务守则的行为,经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会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慈善服务。

对慈善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本会获取慈善服务,也可以通过慈善义工直接获取慈善服务。

需要慈善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本会近期暂不接受个人申请),可以向本会慈善义工活动指导站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3)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会在有慈善服务需求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建立慈善服务基地。

建立慈善服务基地的条件:(1)有建立慈善服务基地的积极性;(2)有接待慈善义工提供慈善服务的能力;(3)有相应的组织慈善服务的制度、措施。

慈善服务基地的职责任务:(1)安排慈善义工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2)为慈善义工提供开展慈善服务活动的条件;(3)为慈善义工出具慈善服务的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本会慈善义工活动指导站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慈善义工的申请、登记、注册和退出工作。

(二)负责为慈善义工及从事慈善服务情况建立档案资料。

(三)负责慈善义工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为慈善义工开展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

(五)负责接收慈善服务申请,安排慈善服务活动。

(六)负责慈善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为开展慈善服务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提供合理补贴。

(八)负责向慈善义工颁发《慈善义工证》和出具慈善义工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  不断建立健全慈善义工激励机制。

(一)本会为注册义工颁发《慈善义工证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聘用和录取有慈善义工服务经历者。

(二)本会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1000小时、3000小时以上者,分别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贡献突出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表彰。

(三)本会实行“义工储蓄”和“善行补偿”制度,体现“善有善报”。凡热心慈善、乐于奉献、多行善举者需要提供帮助时,将根据其“义工积累”和“捐赠积累”情况,由本会安排义工为其提供必要的回馈性服务,使行善者既感受参与慈善的快乐,又享有善举回报的愉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慈善总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并在义工活动的实践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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