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慈善法今起施行,这些重点问题为您解读!
2024-09-05 浏览次数:500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体现了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了慈善发展新问题,优化了慈善促进新措施,健全了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了慈善信托新制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相关部门就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问:全国性的“慈善日”是哪天?“江苏慈善周”是哪周?
答: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江苏省慈善条例》规定“中华慈善日”所在的周为“江苏慈善周”。

问:慈善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2)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4)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问:慈善组织怎样募集善款?
答:1)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开展定向募捐;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2)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依法备案。(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问:公开募捐采取什么方式?
答: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问:慈善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答: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问: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怎么办?
答: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如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捐赠财产用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问:慈善组织对财产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1)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2)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3)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问: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1)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4)规定国家对开展扶危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另外,对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问:慈善组织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1)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3)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问:个人求助是慈善活动吗?
答:个人求助通俗讲是指某个自然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个人求助与慈善活动两者在实施主体、目的、法律关系以及剩余财产处理等方面均不同。从本质上说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总会简介 总会领导 表格文件 组织机构 慈善新闻 总会动态 通知公告 慈善聚焦 周行一善 信息公开 资金捐赠信息 资金支出信息 单位捐赠记录 线上捐赠信息 慈善文化 说慈论善 慈善故事 捐赠账号 开户单位: 徐州市慈善总会 捐赠账号: 487158206646 开户银行: 中行解放南路支行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Copyright (C) 2024 徐州市慈善总会 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6组团 邮政编码:221008

捐赠热线:0516-83855111 救助热线:0516-83855185 技术支持:铭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