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精神,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出1天工资;企业经营单位捐出1天纯收入或纯利润;城镇居民(低保对象除外)捐出1天生活费;在校学生捐出1天零花钱。
市级机关工委、国资委、民政局、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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