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徐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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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徐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Xu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Z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募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引领保障慈善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慈善文化,募集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补充作用,为加快全面现代化进程、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徐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6组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举办慈善活动,接受国内外捐赠,发展慈善事业,兴办慈善服务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会员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对累计捐款(物)1000万元以上,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会荣誉职务的企业家,授予终身荣誉会长称号;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驻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本会设立驻会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要工作由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执行。
驻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三)拟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拟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拟定内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任免事宜,并分别报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驻会会长办公会人员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按章程规定行使决策。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并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驻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驻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督促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
(四)负责对上对下、对内对外综合协调工作;
(五)协调组织本会机关办文、办会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驻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实施项目专员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特殊情况下,需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按有关规定需报备的重大事项。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五十四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3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